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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病历存在争议如何鉴定

作者:游客投稿 时间:2026年02月16日 阅读数:172人阅读

在交通事故案件中,病历资料是判断事故责任、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。然而,由于种种原因,病历资料可能存在争议,如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等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通过司法鉴定来澄清事实,成为当事人和法官共同关注的问题。本文将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对交通事故病历存在争议时的司法鉴定路径进行探讨。

,我们需要明确的是,病历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。因此,当病历资料存在争议时,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其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。

其次,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,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、鉴别和判断的活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,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,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,由法院指定具有法医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病历资料的司法鉴定。

在进行司法鉴定时,鉴定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一是客观公正原则,即鉴定机构应当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进行鉴定,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;二是科学性原则,即鉴定机构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,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;三是合法性原则,即鉴定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确保鉴定活动的合法进行。

此外,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,申请重新鉴定。但是,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,且必须有证据证明原鉴定结果存在错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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晓飞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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